关于乐瑞中国股票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 意见征询函(201601)发表时间:2016-06-10 15:42 乐瑞中国股票1号私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乐瑞中国股票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章节的规定,管理人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对《乐瑞中国股票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 《乐瑞中国股票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乐瑞中国股票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十一、基金的投资 原条款: (五)投资限制 1、单一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量的5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50%; 2、参与正回购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现条款: (五)投资限制 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序号2 十五、越权交易 原条款: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单一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量的5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50%; 2)参与正回购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现条款: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管理人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24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于2016年6月24日之前书面回复意见。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合同变更条款,管理人将设置2016年6月24日为临时开放日,赎回其所有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0日 |